区域特许合同的基本结构 一、订立区域特许合同的目的区域特许合同的目的:·把特许体系介绍到目标区域;·增进特许体系在目标区域的适应性;·使特许人成为目标区域的特许人;·按既定的速度和时间表在目标区域发展特许体系;·使得特许人能为目标区域的受许人提供全套的运营中服务。二、区域特许合同的基本结构在谈判和制定区域特许合同的过程中 应对下列因素加以考虑:1、授予的权力要包括对特许人的商标、服务标记、贸易名称、经营决窍、机密信息、知识产权和特许交易中的基本要素的使用权。权力的本质、内容和与之联系的义务。2、合同的期限由于这种交易中涉及特许人在目标区域中作为“特许人”开展相关投资活动 因此期限越长 则市场开发的机会就越多。合同中涉及期限的条款应认识到下列问题并加以处理 即特许人向受许人授权的期限应在此期限之内。假设特许人有展期权 又会带来下列问题:在什么情况下 可以拒绝其展期权?展期权授予的条件是什么?为授予的这些扩展权力需要收费吗?如果要 如何计算合理费用?3、区域特许人总是要求尽要能宽的区域权 在确定特许人的区域时 特许人应回顾一下他的整体营销战略 以及每个单独的特许人在营销战略里担负什么角色。理想情况是 应考虑此区域的特许人知识、经验和能力。如果区域过大 与特许人的能力不相适应 就将破坏在特定区域由特许人实现特许人的功能的实现 由一个特许人开发多于一个的区域是很不明智的。4、指导特许人特许人应被训练成目标区域的特许人 这意味着特许人必须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使特许人能担负起这个角色。除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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