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 用 合 同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 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见习期 试用期) 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 经双方协商同意 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 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时间 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可以延长(推迟)退休年龄(时间)的 可在乙方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 再根据规定条件 续订聘用合同。 4、本合同期满后 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 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 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与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 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 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制度。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3、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 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第四条 工作报酬 1、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 乙方的工作岗位 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为 元人民币。 2、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 调整乙方的工资。 3、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4、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等